(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技术政策;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城区改造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区域间和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协调和管理有关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
(三)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并拟定实施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
(四)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恶臭气体、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公害病的调查,并提出防治政策;负责辖区内有毒化学品的环境管理工作;协调地域间环境污染纠纷,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和协调市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和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六)负责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负责对市管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工作。
(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环境科技攻关以及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
(八)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放射性物质管理工作;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电磁波辐射、核技术应用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九)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环境监测规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网络建设及管理工作;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